2008年3月24日 星期一

開放近用資訊2008/03/18筆記

。著作權: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
。著作人格權
 1.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。 
 2.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,有表示其本名、別名或不具名之 權利。
 3.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、割裂、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、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。
 4.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,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,視同生存或存續,任何人不得侵害。
 5.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
。著作財產權 - 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
 1.表演人專有以錄音、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。
 2.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。
 3. 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。
 4.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。
 5.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、音樂或戲劇、舞蹈著作之權利。
 6. 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。
 7.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。
 8.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。
 9. 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,散布其著作之權利。
 10.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。
。知識寫成書就只剩紙張和行銷的錢
。學者將著作權的現況描述成「將心靈上之無形共有財封入自我領地」,並認為著作權法修訂. 擴大範疇之議題這些變化對「公權力」而言,是堪憂的
。將公費補助之研究成果轉移於某些獨資獨占私人企業是不合理. 不道德的
。一些教授當初同意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出版商的編輯是因為:榮譽作祟和愚昧無知
。著作權設立之要旨在使作者可因而獲利,其有三個最高利益的層面:專業上、 虛榮心上以及財務上
。著作權本章在此書的目的:著作權在學術期刊是有必要的,但這個必要不應妨害大眾去閱讀學術期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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